上周,加州北區法院在短短48小時內對兩起關于人工智能(AI)訓練的版權案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,令整個科技和法律界為之震驚。分別針對 Anthropic 和 Meta 的兩起案件,法官們均認定 AI 訓練屬于 “合理使用”,但在具體法律解釋上卻存在顯著分歧,暴露了當前版權法在面對新興技術時的尷尬境地。
首先,Anthropic 案的法官 William Alsup 裁定,該公司的 AI 訓練構成了轉換性使用,這意味著他們的行為符合版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。Alsup 法官認為,AI 模型的訓練方式與人類學習相似,因此這種使用是可以被接受的。然而,僅在48小時后,另一位法官 Vincent Chhabria 在 Meta 案中則持不同意見,強調人類學習與 AI 訓練的本質差異,指出 Meta 并不能簡單類比人類的學習過程。
在這兩項判決中,法官們都承認,AI 訓練過程中使用的作品具有重要的創造性表達價值,而不是單純利用其功能性元素。這一共識在一定程度上為 AI 公司的立場提供了支持,但兩位法官對市場損害的評估卻顯得極為簡化。他們幾乎沒有探討由于 AI 訓練而造成的潛在市場損失,甚至認為現有市場不具備保護的必要性。
值得注意的是,這兩項判決的狹窄性也不容忽視。法官們都明確表示,他們的判決僅限于特定的案情,未來如果有新的證據或不同的使用情境,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。這一切都表明,盡管當前的判決為 AI 公司提供了一定的保護,但未來的法律挑戰仍將持續,版權法的適用范圍和規則需要不斷地調整以適應科技的快速發展。
這場關于 AI 和版權法的爭論正如同在法律與技術之間架起了一座 “撕裂” 的橋梁,挑戰著傳統的法律框架,迫使我們思考未來的版權保護如何與新興科技相適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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